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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加强研究生考风考纪教育主题班会的通知

2015-06-04 17:34:01    来源:  点击:

2015/6/4 17:34:01

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院发[2015] 012

关于召开加强研究生考风考纪教育主题班会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15年上半年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全面开始,为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纪,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保证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611日(周四)前统一召开主题班会,对全体研究生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风考纪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生中宣传教育部和学校关于考风考纪的各项规定(附件一),尤其是《兰州交通大学考场纪律》(详见《教学管理文件汇编》)和《兰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详见《学生手册》),教育学生认清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尤其是严重考试作弊的后果,净化考试环境,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二、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学校要求每位同学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附件二),以承诺方式增强诚信考试理念,加深学生对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考试纪律规定的认识,尤其是加深考试作弊后果的认识,引导学生端正态度、认真备考,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狠抓考试环节,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监考及巡察工作中,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加大监考力度,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一些不顾学校纪律,实施作弊,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向学生公开考风考纪监督电话,实行学生自我监督机制,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

四、本次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特别提示

1、本次四六级考试题型与2014年下半年考试题型一致。本次考试继续采用“多题多卷”方式进行,即在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试卷类型通过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粘贴条区分。考试时,听监考人员指令,考生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揭下并粘贴至答题卡1上的相应位置,完成后,考生须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不得提前翻阅试题册,否则按违纪处理。

2、参加考试必须携带三证: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① 准考证丢失必须考前到办公楼1014房间补办;

② 学生证丢失必须考前到学院开带照片的证明,班主任或研工办工作人员签字,学院盖章,注明只限本次四六级考试;

③ 身份证丢失必须携带户口本或派出所户籍证明,其他证明一律无效;

④ 务必妥善保管好所有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丢失请务必考前一天办理好相关证件或证明,考试当天不能办理。

3、本次考试在考场使用金属探测仪,由监考教师对入场考生进行全方位探测。严禁考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经发现,一律按违纪作弊论处。

4、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考生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学生认真复习,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严防作弊,杜绝替考,同时要通知学生提前查看考场,通知学生携带准考证、学生证及身份证、耳机(第4568教学楼考场,使用调频73MHz接收听力,9教考场请使用调频73.3MHz接收听力。)、2B铅笔、黑色碳素笔、橡皮等考试用品,于613日(星期六)上午8:45进入考场参加四级考试,下午14:45进入考场参加六级考试。

5、本次CET4CET6全部采用网上评卷方式,书写部分要求只能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碳素笔答题,填涂只能用2B黑色铅笔,禁止使用其他颜色笔作答;

6、禁止携带透明胶带和自带草稿纸,违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7、考试结束后,需等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后再离开考场,试题册、答题卡带出考场者,属考试作弊。

8、本次四、六级考试考场将采用金属探测器对考场作弊工具进行探测,请各学院(部)通告学生,勿存侥幸心理。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通过校园广播和宣传栏对违纪学生在第一时间通报。

五、考风考纪监督电话

教务处考试中心电话:4938499,联系人:吴老师、孙老师。

研究生院管理办电话:4957023,联系人:李老师、蔡老师。

附件一:教育部、学校有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相关规定

附件二:诚信考试承诺书

附件三: 2015年上半年四六级考试诚信教育通知单

教务处 研究生院

201562

附件一: 教育部、学校有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相关规定

(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拒不提供考试规定证件的;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教材、笔记、作业或其他参考资料带入考场,或未将其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自备纸张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
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借东西的;
11.
妨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
12.
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不交试卷的;
13.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自查看图表、文字资料的;
3.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
通过纸条、计算器、或者其他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7.
在文具、墙壁、桌椅等考试环境及自身手臂、衣物上事先抄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的;
8.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9.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
其他作弊行为。
(三)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1.
窃取试卷或试题及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2.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
组织作弊者;
4.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 考试违纪或作弊,依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2.
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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